回過頭來談中生納保問題。這個問題其實涉及兩個母法,一個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也就是俗稱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這個條例中,規範了各種中國人來臺灣的身份待遇:基本上,大部分的人是給予「停留」身份,而非「居留」身份。 「停留」、「居留」是對於在臺外籍人士給予的不同身份,兩者所享的權利義務不同。一般來說「停留」為在臺六個月以下者,「居留」為六個月以上者,但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即使對於來臺六個月以上者,也是給予停留身份。而這次爭議的學生部份,該法第22條第3項是這樣規定的: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也就是說,如同該法賦予大部分類型來臺人士停留身份一樣,來臺學生目前也是給予停留。 (其主要管理辦法即是依第22條第3項訂定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另外一個法律則是《全民健康保險法》。依據該法第9條規定,「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而這些居留者,便屬於該法第10條所分六類的第六類第二目「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而該法27條第7款規定「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所以這些在臺居留者的保費便是自付60%,政府補助40%。
這次的修法,便是希望透過修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第3項,將「停留期間」改為「居留期間」,以便使其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以達到納保目的。事實上,納入健保只有居留者(六個月以上,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來臺者),並不涉及停留者(如六個月以下的交換學生,這些人是依照《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的研修生規範,仍屬停留,參閱該辦法附表一)。
釐清以上訊息之後,我們會發現現在的討論有一些問題:
第一,有關中生納保政府補助四成的部份,實際上是比照現行健保第六類的僑外生待遇。事實上這些補助保費亦是納入健保基金,分散給所有納保人使用,而非第六類納保人直接取用,如果沒有出現少付多用的狀況,筆者看不出為何不能比照現行僑外生待遇。而若按照反服貿時的標準,要把中國比照外國來處理,那麼政府現行的主張似乎沒有什麼問題(但筆者沒有看到草案,也許條文細節上會有些問題)。
當然,我們可以討論第六類的待遇是否恰當。但要討論此議題,顯然不是現在這種針對「中生」的討論方式。第六類事實上不是二代健保才出來的,這麼多年沒有問題,碰到中國人就有問題,這是什麼狀況?筆者不能理解。如果要檢討第六類的補助比率,那就應該把當初的立法意旨為何翻出來,看看當初為什麼給予40%的補助,是不是參照哪些國家的立法?如果是,那麼他們為什麼這樣做?實行的狀況如何?也把臺灣這幾年的資料翻出來,看看是不是真的有損健保收支。(目前陸委會給出的資料,是反而有益健保財政。筆者在健保網站上查不到相關的統計資訊)筆者認為,這樣才是討論第六類待遇的方法。
第二,有一些人認為中生有了居留身份之後,將更容易取得長期居留。但事實上長期居留必須滿足《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資格,而其中符合第17條第4項者,也不必先取得居留身份(參閱《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三章「長期居留」),換句話說,只有中國親屬在臺長期居留,需要先取得一定的居留時間(「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其他未必要取得居留身份,才能取得長期居留。
這不是說修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第3項沒有問題。立委陳其邁也指出了一些可能的風險(或參閱此處)。但對於如這些「蝗蟲」風險的憂慮,也需要更細緻的論證,告訴大家為什麼可能有這樣的風險。目前這種以「中生納保」為題的討論框架,不僅無益釐清第六類待遇,或者對中國的開放問題;不少輿論的內容亦只是散播恐懼、排外的氣氛。如果這種態度成為我們看待中國問題的唯一態度,那麼,想要真正面對、處理「中國因素」恐怕只是天方夜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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